人社厅发〔202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为规范全国就业公共服务标识的使用与管理,推进就业公共服务标准化建设,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健全就业公共服务体系的意见》(人社部发〔2025〕21号)要求,我们制定了《就业公共服务标识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26年3月18日
就业公共服务标识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全国就业公共服务标识(以下简称“标识”)的使用与管理,推进就业公共服务标准化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标识,是指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用于识别就业公共服务机构、就业公共服务场所以及就业公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