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
发布日期:2022-03-02|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2022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4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2021〕2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四条第一款中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一条,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其余条款依此修改。

二、将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二两个资质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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