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发布日期:2016-11-09|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文汇
(2016年10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96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16〕2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6年10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9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6年11月7日

为依法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执行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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