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海关总署《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扩能提质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海关总署《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扩能提质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04-17|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国办函〔2026〕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海关总署《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扩能提质的若干措施》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      

2026年4月14日          

(本文有删减)

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扩能提质的若干措施

海关总署

为充分发挥综合保税区连接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的独特功能和政策集成优势,进一步提升综合保税区发展能级、促进高质量发展,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提升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能级

(一)促进保税维修发展。允许国内加工制造的出口产品及其零配件自境外进入综合保税区维修后复运出境,不受综合保税区维修产品目录及禁止进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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