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2006〕162号
注释:
部分有效。附件1《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申报)》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对本文进行了修改。附件2至附件9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完善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制度,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