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独资、全资、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发生转让其所持公司股权、自身增资及所持资产转让都属国有资产交易。
1、四类转让方主体:国有独资(全资)、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被官方确定的国有企业;
2、四类行为:转让所持股权、转让其名下资产、自身增资扩股及经批准的非公开协议经济行为。即被确认为导致国有权益发生变动的行为;
3、四类主体发生这四类行为时,均需按国有资产交易的程序办理即国有资产挂牌、进场交易;
4、遵循三个文件:《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32号令)、《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39号文)、《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操作规则》(17号文);
5、反之,转让为国有参股主体,则不属国资交易管辖,国有股东的持股比例达不到控股或实际控制的转 ……
